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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慶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1763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1742號),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仟伍佰元」,理由欄關於「1,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
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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