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3178,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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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林鈺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50 號、104 年度執再字第5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鈺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林鈺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2 年11月19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查。

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臺北地檢署並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執更助字第178 號代為執行,且准被告就所受宣告刑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未履行完畢,復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地檢署函文、士林地檢署函文、士林地檢署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覆拘提未獲之函文、報告書暨士林地檢署開立之拘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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