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3267,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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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文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3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董文斌於民國93年7 月22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嗣為警於93年7月21日22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市)○○路與○○○口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且經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鑑定結果呈大麻陽性反應,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因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以93年度偵緝字第73、74號、93年度偵字第1288號提起公訴之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78號判決確定),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其前案起訴之效力應及於全部,不得另案再行起訴,而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88號(聲請書誤載為104年度易字第1188號,應予更正)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118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8月19日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
├────────────┼─────────────┤
│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壹包,淨重零點陸柒公克│
│煙草壹包(含包裝壹袋)(│,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重量如右欄鑑定結果所示)│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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