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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俊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俊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連俊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貴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貴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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