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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齊榮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齊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齊榮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3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2年1月3日確定;
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2年8月20日確定,而上開(一)、(二)所示刑度應接續執行合計1年5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4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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