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永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385 號,偵查案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貳捌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永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21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前開案件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毒品1 粒,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1 粒(淨重0.281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驗餘淨重0.280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此有該中心民國103 年8 月6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9頁)。
又被告詹永祥所涉之施用毒品案件,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103 年度毒偵字第2181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存卷可查,參照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至取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