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3673,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讚宗
被 告 莊茂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棋盤布壹張及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員警於民國104年9月16日15時3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1段艋舺公園內西側,查獲被告黃讚宗、莊茂雄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049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棋盤布1張係被告莊茂雄所有,扣案之賭資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係被告黃讚宗所有,均請依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三、查被告黃讚宗、莊茂雄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049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52張)、棋盤布1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

現金200元為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供述明確,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查。

揆諸上揭說明,扣案撲克牌1副(52張)、棋盤布1張及賭資現金200元均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人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並漏引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惟法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爰更正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並裁定沒收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