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635,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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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思瑩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4 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有期徒刑10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 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有期徒刑10月」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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