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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接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勝恩
上列聲請人因接收受刑人案件(104年度執跨聲字第1號),聲請許可執行大陸地區法院裁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增列「送達代收人蔣美珠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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