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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鎮權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被 告 李俊賢
選任辯護人 李彥華律師
周彥憑律師
被 告 林瑞廷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律師
被 告 李沇誠
洪孟澤
上 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莊一凡律師
蕭仁杰律師
被 告 郭勝祖
選任辯護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433號、104年度偵字第7480號、104年度偵字第7617號、104年度偵字第11751號、104年度偵字第1280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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