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訴,34,20150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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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霆
選任辯護人 王勝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王勝彥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王勝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貞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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