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訴,366,2019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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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樊豪


具 保 人 黃琝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琝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樊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當庭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並由具保人黃琝翔繳納現金後釋放一情,有臺北地檢署點名單、該署104 年3 月31日北檢執臨字第106766號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104 年4 月1 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等件在卷足憑(見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7828號卷一第176 頁,卷四第198 、219 頁)。

茲被告前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有本院108 年3月22日審理期日報到單、108 年4 月26日審理期日報到單、、108 年7 月19日審理期日報到單、本院拘票及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列印資料等在卷可按(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66 號卷七第11、109 、111 、293 至295 、343 至346 頁、本院卷八第7 頁),堪認被告已然逃匿,且因另案業經本院通緝等情,亦有本院於108 年7 月19日依職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08 年8 月5 日查詢出入監簡列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列印資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八第59至71、87至89頁),又本院亦依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108 年6 月14日、同年7 月19日審理期日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在卷供參(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66 號卷七第353 、379 頁、本院卷八第7 頁),顯見被告仍在逃匿中,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於偵查中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啓泰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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