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杜和偉(DURDEYTE HERVE BERNARD)
何伊妲
被 告 邱秀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3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郭 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