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重附民,29,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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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北宜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宜欣水電工程企
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榮賢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 告 黃郁淇
黃傳章
黃文俊
黃文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09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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