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重附民,8,201508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張旭彥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林宗德律師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訴訟代理人 潘書嫺律師
鄭穎律師
被 告 陳家宥
劉坤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易字第26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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