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148,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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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李明娟
被 告 林宸澤
上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何佳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芷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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