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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洪惠菁
蕭秀麗
被 告 陳梓耘
盧○○(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盧○○(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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