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192,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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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4、
190、191、192、193、
194、195、196、197、
198、199、20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洪基菁
被 告 張碩傑
陳美珠
呂玥朣
蕭世偉
徐春權
曾巧伶
黃偉育
林廷南
宋朋峰 (原名宋晟瑋)
王偉倫
許茂賢
劉明軒
林淑敏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627 號、104 年度訴字第11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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