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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萬星呈(原名:萬南廷、萬棟麟)
被 告 楊府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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