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宋添富
被 告 余劍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