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25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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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蘇怡貞
被 告 張玉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四年度易字第五一一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民事起訴申請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玉蓉涉犯竊盜一案,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一○四年度撤字第八號),有該撤回起訴書附卷可稽,是本案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雷淑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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