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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高志中
被 告 梁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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