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442,2015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 告 陳奕敬
被 告 彭士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002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彭士柏所犯恐嚇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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