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446,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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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戴秀津
被 告 許夢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4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李子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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