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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林宗平
被 告 曾昭榮
被 告 姚柏丞
被 告 梁柱
被 告 陳効亮
被 告 馮一塵
被 告 陳靖如
被 告 劉人鳳
被 告 林夢珍
被 告 陳卿宇
被 告 杜嘉珊
被 告 蘇雅玲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自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昭榮等11人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自字第10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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