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審易,3196,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人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20222號),暨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5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人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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