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易,987,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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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玉妝
王傳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瑞玲律師
上列被告等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王傳信與告訴人均於辯論終結後聲請或提出審理中所無之證據方法,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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