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附民,203,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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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附民原告 許倖瑤
被 告 江勝豪
林峻葦
劉家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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