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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林睿堂
被 告 陳雪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9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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