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審易,1609,2017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朝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四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六二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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