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聲,1218,2017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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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思遠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黃志樑律師
第 三 人 全朋友有限公司(澳門籍)
代 表 人 魏智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99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補充「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已於判決理由欄三、犯罪所得之計算如下:㈢敘明「至於扣案之系爭帳戶內其餘金額雖亦為第三人所有,然並非係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內所認定之犯罪時間,應非屬犯罪所得,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但於主文欄第二項未併予宣告「其餘聲請駁回」,惟此項錯誤明顯係屬脫漏,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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