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訴,510,2017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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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成
李綠云
選任辯護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林玉文
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簡妹晶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被 告 陸海兰
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律師(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304、21664、2201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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