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金易,5,2017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志雄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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