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附民,203,201705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許倖瑤
被 告 賀崑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33號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賀崑恩違反戶籍法等案件,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106年5月25日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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