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吳耀正
被 告 鄭光志
邱揚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提起是項訴訟,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
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光志、邱揚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之被害人係林麗玉,而原告吳耀正係被害人之子,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為代行告訴人,並非因本件被告等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是其對被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按上說明,於法即有未合。
從而,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