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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輝敬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參玖柒公克)、含第二級毒品Fluoromethamphetamine、Bk-MDEA成份及第三級毒品PMA成份之綠色錠劑碎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壹柒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5397公克)、綠色錠劑碎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1762公克)經鑑定結果,分別為甲基安非他命及含有Fluoromethamphetamine、Bk-MDEA成份之第二級毒品、PMA成份之第三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依上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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