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交簡附民,23,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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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江國鼎
被 告 楊維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50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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