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交訴緝,1,2017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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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興(原名林佳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子興(原名林佳興)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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