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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谷金憶
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許月時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谷金憶、許月時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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