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易緝,18,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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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光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調偵緝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光祥與王增宏(已經本院判決確定)於民國92年2 月20日上午4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地下室之「巴黎酒店」(市招為「Going 」)飲酒時,因王增宏向鄰座之周俊成、吳淑真等人借酒,經周俊成告以其行為沒有禮貌,王增宏與邱光祥即心生不滿,遂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王增宏趁周俊成上完廁所之際,將周俊成強拉至上開酒店門口,再由邱光祥拉住周俊成並阻攔前來勸架之吳淑真,使王增宏得以出手毆打周俊成,致周俊成受有頭部2X1 公分之外傷及臉部多處外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定有明文。

又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 ,同有明文。

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因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則規定追訴權因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

另修正後刑法第83條並將追訴權時效停止之原因修訂為因「起訴」、「依法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且增列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

故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被告被追訴之期限較久,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

又依「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著有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可資參照),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1條、第83條之規定。

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定有明文。

故刑法追訴權之時效規定,係指刑事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倘若案經提起公訴後,被告在逃而依法通緝,致無法行使審判權時,其追訴權之時效,依同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應停止進行至法定追訴期間4 分之1 。

四、經查,本件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2年2 月20日(此時點下稱為〈一〉)。

而被告所涉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應為10年,又因被告逃匿,經發布通緝,上開通緝被告時間內審判之程序均不能繼續,時效期間並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 年6 月期間,共計為12年6 月(此期間下稱為〈二〉)。

再本件係於92年3 月17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始偵查,於92年7 月20日提起公訴,並於93年8 月13日繫屬本院,後因被告逃匿,本院於93年11月23日發布通緝(開始實施偵查至通緝發布日之期間下稱為〈三〉),業經調取本院93年度易字第1088號案卷核對無誤,故上開〈三〉之期間因檢察官、法院均依法行使偵查、起訴及審判之程序,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上開時間自應予以加計,惟其中自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迄案件繫屬於本院之期間(此時點下稱為〈四〉),追訴權並未行使,此段時效繼續進行之期間應予扣除。

從而,本件被告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已於106 年4 月4 日(此時點下稱為〈五〉)即告完成〔計算式為:〈一〉+〈二〉+〈三〉-〈四〉=〈五〉〕。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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