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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9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燕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夫 林祥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淑燕與告訴人江惠美分別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4樓之住戶。
被告因認為告訴人之子女在家中彈奏鋼琴發出之聲響對其有所干擾,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繕打如附表所示之文章或訊息,並以「Coffee Meow」名義傳送該文章或訊息至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個人臉書網頁,復於民國105年3月5日某時,在社區公佈欄張貼內容為「專治吵死人」、「惡鄰居」之公告,並附裝有藥丸之藥袋,該藥袋上載明「15號4F」,暗諭告訴人有病要吃藥,以上開方式詆毀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經查,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6頁),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彭康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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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發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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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12月11日 │「沒水準ㄉ惡鄰居、現在那麼晚│
│ │某時 │了、還在彈琴吵人、詛咒你全家│
│ │ │死光」 │
├──┼───────┼──────────────┤
│ 2 │104年12月12日 │「甚麼樣ㄉ父母交出甚麼樣小孩│
│ │上午11時40分許│沒教養」 │
├──┼───────┼──────────────┤
│ 3 │104年12月12日 │「已經九點多了、樓上爛鄰居還│
│ │某時 │在彈、晚上不彈是會死ㄚ、死人│
│ │ │都被她家吵醒、真是沒水準沒品│
│ │ │到極點」 │
├──┼───────┼──────────────┤
│ 4 │105年3月2日下 │「樓上真ㄉ是變態、現在是怎樣│
│ │午6時59分許 │阿、早上安靜不彈、變成半夜不│
│ │ │睡覺吵、門開來開去. . . 王八│
│ │ │蛋欠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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