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簡,287,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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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亦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6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19 號起訴書),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疏漏,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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