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附民緝,10,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0號
原 告 呂玉茹
被 告 于玉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110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于玉琛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免訴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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