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附民,440,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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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呂仁堯
被 告 馮顯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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