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附民,536,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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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36號
原 告 劉建宏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馬振武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36號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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