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附民,578,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78號
原 告 田芸蓁
被 告 曾士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76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