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易緝,6,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政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1076號),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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