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易,229,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茹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2579號),本院受理後(106年度簡字第96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茹茵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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