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簡,113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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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198、1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家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部分應補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3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俱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郭家瑋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施以觀察勒戒後,未能戒絕毒癮,猶屢犯相同罪質之本罪,俱因另案涉竊取電線罪嫌而為警盤查時,先後扣得如附表編號1-2、編號3-4所示之物並送驗尿液查悉上情,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未能正視毒品對於自身及他人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衷心悛悔,惟念施用毒品本質上尚屬自我戕害行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被告事後亦已坦承犯行,兼衡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自述大學肄業、無業、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生活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仍應適用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俱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俱含無法析離秤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毒品鑑定書1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見毒偵一卷第55、64頁,毒偵二卷第41頁),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盛裝如附表編號1、3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取樣而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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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項                │數量│鑑驗結果                        │備註          │
├──┼──────────┼──┼────────────────┼───────┤
│ 1  │白色透明晶體(含袋)│2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驗餘總│毒偵一卷第55頁│
│    │                    │    │淨重分別為2.46、2.44公克。      │              │
├──┼──────────┼──┼────────────────┼───────┤
│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毒偵一卷第64頁│
│    │                    │    │他命成分。                      │              │
├──┼──────────┼──┼────────────────┼───────┤
│ 3  │白色透明晶體(含袋)│1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驗餘淨│毒偵二卷第41頁│
│    │                    │    │重分別為0.6100、0.6098公克。    │              │
├──┼──────────┼──┼────────────────┤              │
│ 4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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