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簡,1265,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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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薇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9890、107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薇穎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詹薇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臺北市○○區○○路00號1 樓之「松菸誠品」賣場內,徒手竊得如附表所示專櫃商店內之商品,未經結帳即步出該賣場。

嗣經商家發現商品短少報警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追查,始悉上情。

案經林絹閔、張譯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9890號卷,下稱偵字第9890號卷,第4 頁反面至第5 頁、第46頁反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0726 號卷,下稱偵字第00000 號卷,第4 頁反面至第5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絹閔、張譯蓁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字第9890號卷第14頁至第15頁;

偵字第10726 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收據、賣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共2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第9890號卷第20頁至第26頁;

偵字第10726 號卷第6 頁至第10頁、第19頁至第20頁),是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且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已有偏差,所為實屬不該,本不宜寬貸,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本件竊盜所得財物之價值非鉅,復經告訴人領回,堪認犯罪造成之損害已有所減輕,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所竊得之物,業經前開告訴人林絹閔、張譯蓁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附卷可參(見偵字第9890號卷第19頁;

偵字第10726 號卷第13頁),足認該等物品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商家(管領人)│商品名稱│數  量  │價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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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6 年│OLIVIA YAO    │手鍊    │1條     │4390元        │
│    │1 月2 日11│JEWELLERY     │        │        │              │
│    │時7 分許  │(林絹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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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國106 年│I-SHAN13 X    │項鍊    │1條     │2380元        │
│    │1 月2 日12│MINIFEAST     ├────┼────┼───────┤
│    │時30分許  │(張譯蓁)    │戒指    │1只     │19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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